本章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经杭州市临平区星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23 年 7 月 5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明确本单位的性质、宗旨、举办者与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资产管理与劳动用工、章程修改、终止清算及党组织建设等根本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单位的名称是杭州市临平区星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性质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等组织特征,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各个阶层利益团体之间协调解决利益冲突,释放和化解矛盾,以此维护社会秩序为原则,以实现在社会管理中的创新作用,以推动社会制度变革与倡导价值功能为原则。
第四条 党的领导与管理机关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单位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党工委。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星桥街道天都路 40 号。
第六条 章程适用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举办者及权利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郁凯杰、吴小丹、陈辉、陈军。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开办资金
本单位开办资金 10000 元;捐赠者郁凯杰、吴小丹、陈辉、陈军,分别捐赠 2500 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业务范围
开展社区公益服务、社工培训,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许可后方能进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理事会组成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全体职工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长设置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职责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与委托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出席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与责任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主任职权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组成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成员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任职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用途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财务审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年度检查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与诚信自律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终止情形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终止程序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清算与剩余财产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终止时点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 设立党组织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负责人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组织设置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换届与变更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作保障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交叉任职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意见提出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表决通过
本章程经 2023 年 7 月 5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生效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