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财务管理更新于 2024-12-1818 章 54 条

杭州市临平区星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星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收支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本中心各项公益服务及业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章程,结合本中心实际运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财务管理严格遵循合法合规、诚信自律、尊重捐赠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中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收支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

财务管理严格遵循合法合规、诚信自律、尊重捐赠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公益属性,规范资金管理,保障财务运行规范、安全、可控。

第三条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有财务活动、账务处理、收支核算、档案管理均按照制度标准执行。

第二章 财务人员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

本中心账务代理工作由专业财务代理机构承接,中心内设专职出纳一名。在保证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前提下,出纳可兼任部分非财务类辅助工作,严格规避出纳兼审核、出纳兼记账等违规兼任情况。

第五条 岗位职责

财务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本中心《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岗位职责》执行,明确岗位权限、工作内容及责任边界。

第六条 履职要求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规履职、廉洁自律。对不符合财经纪律、违反财务制度、审批手续不全、票据不合规的支出事项,有权予以退回、拒绝付款、拒绝入账。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 现金使用范围

严格限定现金使用范围,仅在国家财经法规允许的开支范围内使用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现金、违规套现等行为。

第八条 结算方式

日常费用支出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控现金使用频次与金额,确保每笔资金流向可追溯、可复核、可核查。

第九条 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日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超出限额部分须及时存入银行对公账户。

第十条 账户与印鉴分离

银行账户实行印鉴、U 盾分离保管制度,网银支付 U 盾、授权 U 盾、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专人保管,形成岗位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盘点与对账

出纳定期开展现金盘点、银行对账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参与资金盘查,对账实不符、账务异常问题及时核查、溯源、整改。

第四章 财务印章、支票、收据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

财务专用章、支票由出纳专人保管;银行预留法人私章、支票密码由机构负责人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印章分离保管制度,不得一人保管全套印鉴。

第十三条 票据种类

收款票据包含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通用三联收据,统一归口财务规范管理。票据开具严格遵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十四条 开具规范

所有收据、发票开具必须规范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生效。所有收入必须据实开具合规票据,不得隐瞒收入、不开票入账。捐赠人无需票据的,仍需正常开具票据并统一归档留存。

第十五条 作废与缴销

填写错误的票据严禁私自撕毁、丢弃,必须三联齐全统一标注“作废”留存归档。票据使用完毕后逐份核查票号、内容、金额、联次完整性,整理归档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办理缴销手续。

第五章 费用支出报销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审批制度

所有费用支出实行审批制度,常规支出由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责任人审批;机构负责人本人经手的费用支出,须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报销审批流程

(1)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用途、数量、金额、时间,签字确认并规范粘贴原始票据,有证明人的需同步签字;(2)提交项目负责人复核,审核支出用途、项目归属、预算匹配度及是否超预算超范围;(3)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责任人终审;(4)出纳审核票据合规性、金额准确性、手续完整性后办理付款,不合规票据与违规支出有权退回或拒绝报销;(5)出纳每月集中 1-2 次统一办理报销业务,节假日顺延。

第十八条 单据填写规范

报销单据填写必须规范、整洁、准确,内容与原始票据信息完全一致。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数字前标注人民币符号,金额末尾规范加注“整”字,数字与符号之间无空隙,杜绝涂改、潦草、错填。

第十九条 原始票据及报销附件要求

(1)支出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票据抬头为本中心完整全称及对应税号;(2)报销票据含发票、收费收据、捐赠票据、消费明细、结算清单、银行回单等,网银支付须附银行回单;(3)住宿、会议类支出发票信息不全的须附酒店结算流水单;(4)大型活动餐费须同步提供活动签到表;(5)交通费须注明出行事由与起止地点,公共交通优先选择高铁二等座、火车硬卧/硬座、飞机经济舱,升级出行须提前报备审批,网约车、出租车需备注行程事由,自带车可报销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补贴参照本地公务标准执行;(6)办公用品、物资材料须附购物小票及物品明细清单;(7)专家劳务、志愿者补贴现金发放须制作规范领款清单,注明姓名、标准、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依法申报个税,由本人亲笔签字领取;(8)志愿者补贴标准:每日不超过 100 元(当日有效服务时长不低于 6 小时),发放后不得重复报销当日餐费、交通费及其他劳务补贴;(9)讲课费标准(税后):中级及以下职称每学时最高 300 元、副高级每学时最高 500 元、正高级每学时最高 1000 元、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 1500 元,半天授课最多按 4 学时核算;(10)专家咨询费标准(税后):中级及以下 500 元/天、副高级 800 元/天、正高级 1600 元/天、院士及知名专家 2400 元/天;(11)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240 元/天或 30 元/小时,仅限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临时从业人员;(12)特殊无票支出须加盖对方公章的收据并注明收款人信息、事由,确实无法取得票据的可使用中心自制《领款单》,由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13)票据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负责人专项审批。

第六章 借款制度

第二十条 借款审批

因公借款须填写正式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结清要求

严格执行“旧账不清、新账不借”原则,前次借款未结清、未核销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章 财务交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接内容

财务人员岗位变动、离职、调岗必须完成全套财务交接手续,包含未办结账务处理、凭证报表整理、账目核对、印鉴票据、财务系统账号密码、电子及纸质档案等,完整编制《财务移交清册》。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交接

出纳交接必须完成现金盘点、银行对账,确保账实完全相符,所有账务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移交。

第二十四条 交接资料

移交资料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中心存档一份,交接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年度审计

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审计,确保财务运行合规透明。

第二十六条 外部监督

主动接受捐赠方、资助单位、民政、财政等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与审计监督,如实提供财务资料,保障公益资金使用公开、公正、可信。

第九章 财务预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与执行

年度财务预算由理事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统筹编制,明确各项目收支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单次 2 万元及以上重大开支须由理事会专项审议决策。无预算、未经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支,特殊紧急支出须履行追加预算及补审批流程。

第十章 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投资原则

对外投资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稳健、不影响主营业务开展的原则,仅限与本中心公益服务宗旨相符的合规领域。

第二十九条 投资决策

所有对外投资须经财务可行性调研评估,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 1000 元以上、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办公家具、空调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音像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其他设备八类,按规定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按实际发生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资产台账

固定资产购入验收后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实现一物一号、台账清晰、动态管理。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档案范围

会计档案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辅助台账、备查资料等,是机构财务核算的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整理归档

财务人员按年度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十五条 专人专管

会计档案实行专人专管,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存放要求

会计档案存放有序、规范整洁、便于查阅,严格落实档案保管安全制度。

第三十七条 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分为永久保存与定期保存两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年限执行保管、查阅、销毁流程。

第十三章 财务报表制度

第三十八条 报表编制

财务专人负责报表编制工作,按季度出具财务报表,报送理事会审阅。所有项目收入及时入账、及时填报,确保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款一致,因人为失误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章 项目收支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收入分类管理

严格区分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分项目独立核算。所有项目收入据实开具合规票据,及时入账,严禁账外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条 收入确认

限定性收入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期限执行;资金到账后及时入账,精准匹配对应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支出原则

项目支出遵循“三对应、一合规”原则:项目对应、金额对应、时间对应、票据合规。严禁超预算、超范围、超期限列支项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四十二条 分级审批

项目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小额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大额支出(5000 元以上)由机构负责人或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支付记账。

第四十三条 独立核算

各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月形成项目收支台账,清晰反映收入、支出、结余情况,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双重监督

建立双重监督机制:财务每月自查、季度抽查;按要求接受资助方、第三方、主管部门审计监督,及时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结余处理

项目结余严格按协议及制度处理:限定性结余按要求结转或退回;非限定性结余需经理事会审议后方可用于公益业务,并在年报中披露。

第十五章 捐赠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捐赠管理

接受社会捐赠严格遵守《慈善法》相关规定,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签订捐赠协议,严禁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规范捐赠票据开具、物资计价、入账登记工作,匿名捐赠、放弃票据捐赠均完整留存记录,做到捐赠有据、入账合规、使用透明。

第十六章 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

第四十七条 报表编制要求

规范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勾稽关系正确,规范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净资产,准确结转年度收支。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

定期开展财务分析,从合规性、运营效率、可持续性三方面评估机构财务状况,优化收入结构、严控管理费用、提升公益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七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领用登记

票据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制度,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票号、数量、用途、领用人信息,严禁转借、私用票据。

第五十条 开具规范

票据据实开具,不得虚开、涂改、跳号,作废票据全联留存标注。

第五十一条 保管与归档

空白票据妥善保管,已使用票据按月归档,严格执行保管、销毁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月度核查

财务每月核查票据使用、开票金额、入账金额,杜绝票据违规使用问题。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施行

本制度经本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次日起正式执行。

第五十四条 解释

本制度由本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制度未尽事宜及争议事项以理事会最终决议为准。

浙ICP备2026072770号-1